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珠海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珠海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协会(英文名为Zhuhai Work Safety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ZWSOH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珠海市企事业单位、职业健康专业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体会员和关心、支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政策法规和各项标准规范,为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的配置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提供咨询、帮助、服务, 依靠科学进步搞好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防护等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努力提高我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整体水平,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珠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珠海市香洲梅华西路2100号绿怡居1-3栋一层商场之2114号、21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为本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二)承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工作。
(三)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和指导资格晋升等有偿服务,提供安全主任资格申报前培训服务,组织安全主任资格考核活动,受理注册安全主任年度审核业务。
(四) 研发及推广安全防护、安全工程及检测技术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与职业健康的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有偿服务。
(五)为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MS)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咨询提供有偿服务。
(六)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和评价,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咨询提供有偿服务。
(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编辑、出版会刊,书籍,交流情报、资料。
   (八)组织开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继续教育。
    (九)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促进社区安全。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从事以下活动:
    (1)组织和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和风险评价工作;
    (2)承办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资质评鉴的相关工作;
   (十一)维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十二)积极参与上级和兄弟省、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学)会的各项活动。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职能转移或政府、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原单位会员登记注册地不在珠海的仍保留)。
(五)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与职业健康管理干部;
  2、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理论专业水平者;
  3、从事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工会干部、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授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会员单位提供的各种优惠;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会刊、信息资料;
(七)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论文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协助发展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提醒后仍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应由理事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担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报经理事会通过。
(二)理事单位退会或除名,其推荐的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领域具有一定声望、支持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并志愿为协会效力的人士,也可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同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社团设监事3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 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 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及变更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团体变更名称后承担变更前所有债权债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4年11月21日第一次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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